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学习,并为其到校任教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教师教育机构具体承担培训任务。少数民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