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对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任教时间计入工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