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学习,并为其到校任教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教师教育机构具体承担培训任务。

少数民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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