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选派城市学校校长和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支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工作,定期选派城市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开展培训,选送农村教师到城市学校进行学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