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办班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