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学校、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办班的管理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