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