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