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揭发、检举、控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视其情节,分别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