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对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管理、监督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中有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