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吊销办园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一)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心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二)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目的,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

(三)在园内出现传染病传播未及时发现和报告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