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助集体性质幼儿园的发展和建设。物价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有关的收费政策和调整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对幼儿园的水电费、房租等,应按基础教育学校的标准执行,并减免幼儿园的社会公共费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