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当控制音量。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