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路桥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轻轨道路,经过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有计划地治理环境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