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森林火灾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超出行政处罚标准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