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追缴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及核收的赔偿损失费,应返还原林木所有者;核收的补种树木费,由林业部门用于恢复森林资源;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