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追缴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及核收的赔偿损失费,应返还原林木所有者;核收的补种树木费,由林业部门用于恢复森林资源;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