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对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林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以及殴打、冒充上述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所在单位、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林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应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