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第七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