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游览安全;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名胜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