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