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