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