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文物保护、植被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林绿化、护林防火和病虫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