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文物、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