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公路、缆车、索道、风景名胜区徽志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的等级,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