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生态环境、周围景观相协调。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实行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