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