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