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本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