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