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第四章 任免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主任;任命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决定任命的其他人员由提请机关代发任命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