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调动、离休、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时,要先办理免职手续;死亡的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机构撤销、合并,原决定任命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