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产妇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提供用车服务。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