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四)向执业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