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四)向执业旅行社以外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