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局。确因科研需要必须采集标本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区域内限量采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