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局。确因科研需要必须采集标本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区域内限量采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