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接受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及各项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