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牧业用地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未经畜牧主管部门同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非法开垦牧业用地和在牧业用地上挖渔塘、挖草炭、采矿等。林下草地、灌丛草地、疏林草地可根据放牧和采草的需要,定期进行清林。对委托经营牧业用地内的原有林木,除经林业部门批准清理下灌木以外,不得砍伐。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