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牧业用地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征用、占用牧业用地的单位,应向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畜牧主管部门同意后,林业或土地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