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牧业用地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牧业用地使用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要定期进行草场查测,根据实际产草量,实行以草定畜,做到畜草平衡。县(市)畜牧主管部门对超载放牧造成沙化、退化的草地,应责成使用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