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任何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未经畜牧主管部门同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非法开垦牧业用地和在牧业用地上挖渔塘、挖草炭、采矿等。

林下草地、灌丛草地、疏林草地可根据放牧和采草的需要,定期进行清林。

对委托经营牧业用地内的原有林木,除经林业部门批准清理下灌木以外,不得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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