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保护老年人的房产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

(一)子女和他人不得强占、挤占和毁坏老年人的房屋;

(二)未经老年人同意,子女和他人不得擅自改变由老年人承租的住房租赁关系;

(三)未经老年人同意,子女和他人不得将产权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出卖或者出租;

(四)与子女同住的老年人,其子女从所在单位分配得的住房,老年人有权居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