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十条已废止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子女和他人不得干涉和歧视老年人依法结婚、离婚和再婚,不得干扰、妨害老年人婚后的家庭生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