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老年人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经济资助的要求。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时,依法有权处分属其所有的财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