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Article 11Repealed保护老年人的房产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一)子女和他人不得强占、挤占和毁坏老年人的房屋;(二)未经老年人同意,子女和他人不得擅自改变由老年人承租的住房租赁关系;(三)未经老年人同意,子女和他人不得将产权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出卖或者出租;(四)与子女同住的老年人,其子女从所在单位分配得的住房,老年人有权居住。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