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九条有效土地案件处理结束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并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三)《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