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阻碍、干扰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