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阻碍、干扰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