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立案与查处第二十八条有效土地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有统一的执法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