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权与管辖第十四条有效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按时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移送案件后不得再行移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