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案件的,所作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无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