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权与管辖第十五条有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案件的,所作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无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