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按时上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移送案件后不得再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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